今年是工傷先行支付制度在我國司法實踐的第三個年頭。6月30日,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發佈《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實施三周年調研報告》,該中心主任黃樂平說:“工傷先行支付制度這一立法規定在工傷勞動者保護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但是在實施的3年中,其‘落地’情況卻不容樂觀。”社保機構以缺乏實施細則為由拒絕接受申請的現象仍較為普遍。(7月6日《中國青年報》)
  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生效,其中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工傷先行支付,從頂層設計上,本是一個極好的制度,它有利於督促執法者對不繳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嚴格執法,有利於遏制用工單位不繳納工傷保險的行為,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平公正。但好制度卻難“落地”,讓人不免有些惋惜和失望。
  誠然,任何法律的執行都需要配套的實施細則,社保機構以缺乏實施細則為由拒絕接受工傷先行支付申請有一定的道理,但這絕對不是一個充分而必要的理由。其實,《社會保險法》的第四十一條已經規定得很明確,沒有條文的模糊界定,也沒有理解上的歧義,社保機構缺的恰恰是執政為民的理念。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第一次發佈的調研報告就已經顯示,許多城市社保機構的工作人員,對工傷先行支付制度的合理性表現質疑,不少人認為“社保經辦機構無義務墊付”,“不可能白白拿錢給勞動者”。執法者缺乏對制度的起碼認同,自然在實踐中也就喪失了執行之動力。
  在現實中,一些勞動者遭遇工傷後甚是悲慘,尤其是那些游離在工傷保險以外的農民工,自己負擔不起醫葯費而黑心老闆又“耍賴”時,除了乞求老闆“發善心”外,就只能選擇曠日持久的訴訟程序。由於訴訟程序遙遙無期,不少工傷勞動者“小傷拖成大傷”,甚至“工傷拖成死亡”。這讓遭受工傷的弱勢群體很受傷!
  制度很豐滿,現實很骨感,這恐怕不是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應有之景。工傷先行支付制度要靠社保機構去具體執行,如果社保機構的工作人員缺乏對勞動人民的感情,缺乏對工傷先行支付制度的認同,這是相當讓人擔憂的。沒有以人為本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激情,再好的制度都只能寫在本子上或掛在牆上,徒讓工傷勞動者在失望中二次受傷。在深入開展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今天,社保機構要向社會交出一份怎樣的答卷,就看工傷先行支付制度具體執行得咋樣。但願這一好制度能儘快“落地”!
  文/錢桂林  (原標題:好制度難“落地”,源於執政理念“懸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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